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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9-02   点击数:

  

 

 

内建院党发〔2016〕27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6月29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8月26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各项采购行为的管理,维护国家和学校合法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采购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勤俭办学方针,从学校实际出发,遵循“严格程序、公开透明、公正廉洁、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采购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不包括赠送、转让、无偿调剂等。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或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和采购金额达到2000元及以上的货物等。

工程,是指建设构筑物和建筑物的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大型修缮以及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专业服务(如物业)、咨询、技术服务、印刷、信息服务、课题研究、会议、培训等。

第四条 采购项目中含货物、工程、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其项目类别。

第五条 零星维修全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当年自治区财政厅公布的限额标准。

第六条 各类零星维修项目需在学校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企业采购。

第七条 办公用品和各类印刷品的采购需在学校通过招标确定的定点企业采购。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坚持“管采分离”的原则,即采购决策、执行及监督相分离。

第九条 采购小组成员的确定:组长由采购部门的分管领导担任,组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部门、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及参与采购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为采购的组织实施部门,负责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职责:

一、宣传并贯彻落实最新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更新、完善学院采购与招投标实施细则。

二、审核采购计划,进行询价、方案论证、事后验收等。

三、确定申请项目的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等。

四、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报批、登记等手续。

五、负责办理采购事宜、组织采购工作。

六、按要求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七、组织货物类项目的验收;参与服务类、工程类项目的竣工验收。

八、负责审核维修项目概预算及招标控制价。

九、依法对合同变更项目报自治区财政厅申请采购变更。

十、每年10月3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十一、建立资产管理档案,定期移交学院档案室进行备查。

第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对学院采购资金进行统一筹划、使用和监管。

二、对采购合同中资金条款进行审核。

三、按采购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和项目决算审计报告付款。

四、负责工程项目财务决算。

五、参与采购和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监察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新建工程项目概预算及招标控制价。

二、负责新建工程施工过程及维修工程的跟踪审计,组织绿化、工程项目及工程维修项目等的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

三、对采购全过程进行实时监督。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主要包括以下程序:计划提出与年度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申请与审批,组织实施,签订合同,验收等。

第十五条 计划提出与年度采购预算编制

一、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年度实际采购需要,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采购预算,经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由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采 购 项 目

归口管理部门

教学、实验、实训所需货物

教务处

二级学教学专用设备

教室装备所需货物

科研仪器、设备

科技处

办公所需货物

党政办公室

学生公寓用品及活动用品

学生工作处、团委

后勤服务所需货物

后勤管理处

公共设施维修

物业、绿化

图书资料和所需货物

图书馆

安全、消防所需货物

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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