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财购〔2024〕1122号
各盟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供销社,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牧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供销社,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2024-2026年)工作台账>的通知》(财库〔2024〕18号)要求,优化内蒙古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助力内蒙古自治区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推动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针对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贯彻“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以下简称“整、建、促”)三年行动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推进落实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建、促”为工作主线,聚焦重点、多措并举,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着力解决当前内蒙古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更加规范。
二、整顿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
(一)持续开展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
持续开展全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深入挖掘、分析“四类”违法违规问题,通过专项治理工作,深入与各采购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办法。“以案说法”形成典型案例,指导全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要求,开展相关专项治理工作。完善相关制度办法建设,提高行政裁决电子化交易水平,加强监管能力水平建设。
(二)加强常态化行政执法检查
进一步畅通权利救济渠道,对投诉中涉及采购人与代理机构共同违法的问题,在形成行政裁决决定后,进一步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处理处罚。加强对盟市政府采购投诉举报案件的指导工作。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投诉举报受理调查等工作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处理处罚结果应用和公开透明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对系统发出的预警信息,及时研判,开展检查,进行销号处理。完善和加强对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体系检查和开评标活动的抽检工作。
(三)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工作效能
1.建立健全信用管理机制。进一步细化履职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建立代理机构能力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代理机构的日常评价、监督检查、投诉情况、业绩和专业能力等因素,对代理机构进行打分,并将分数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布,为采购人择优选择代理机构提供参考依据。推动各类政府采购当事人评价结果与信用中国、公共资源平台的共用共享,助力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加强政府采购协同监管。通过2024年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和37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自治区财政厅目前已与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起常态化协同监管工作机制。下一步将加强党内监督,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就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进行协作配合,将采购人相关违法违规信息推送监督贯通协调数据平台。
三、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服务统一市场
(一)积极配合财政部,不断完善制度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的意见反馈工作。研究完善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制度体系,逐步构建覆盖需求管理、信息公开、采购方式、合同履约、救济机制等系统完备、操作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原则,强化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支持力度。认真落实预留份额、评审优惠、需求标准发布等支持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以项目绩效为目标、以采购全链条管理为抓手,结合政府采购专项整治工作,推动采购人加强内控管理,落实权责对等要求,印发《关于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的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部门内控不健全、不完善等情况进行通报批评,对内控较为健全的部门进行表扬。不断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要求对尚未建立内控的单位,尽快建立运转高效、风险可控、问责严格的内控制度;已建立内控的单位,要做好业务与制度衔接,实现“谁采购、谁负责”,避免制度建设形同虚设、流于形式。规范限额标准以下项目采购,严格执行“谁委托、谁付费、谁负责”。
(三)以标准建设推动采购行为规范化
积极配合财政部做好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货物和服务需求标准、市政基础设施和电子电器、新能源汽车等产品绿色采购需求标准、创新产品商业化推广后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招标文件标准文本和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等一系列标准体系制定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操作系统、工作站、一体式计算机、数据库、操作系统、物业管理服务等需求标准,规范采购人对通用类货物服务的采购行为。持续推进绿色数据中心需求标准、商品包装、快递包装采购需求标准,引导全社会采购绿色产品、使用绿色包装。
四、促进产业发展,落实国家战略
(一)支持科技创新
全面落实《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完善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制度,鼓励通过合作创新、首购、订购等方式,支持应用科技创新。持续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活动。
(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1.认真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规范资格条件设置,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通过提高预付款比例、使用保证金保函、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合同融资、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等方式,为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活动提供便利。200万元以下货物服务、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门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份额由30%以上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执行期限以国家要求为准。
2.助力中小企业“政采贷”。建立“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管理”机制,通过财政部门三级联动,加快推动“政采贷”任务。积极为供应商搭建“政采贷”融资平台,将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合同融资系统接口规范和信息发布接口向社会公开,方便金融机构与合同融资系统对接,获取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信息,实现数据交互。建立完善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体系,督促采购人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政采贷”政策宣传引导,通过优化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用评价、资金支付等流程,推进“政采贷”业务。严格执行监管处罚信息公开要求和国库支付审核规定,强化失信行为通报,为支持中小企业“政采贷”营造有力环境。不断优化提升“政采贷”管理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更优质融资服务。各盟市对符合系统对接条件的金融机构要积极上线开展“政采贷”业务,联合金融机构进行全方位、多样化宣传,营造支持中小企业、助力企业的营商环境。
3.支持乡村产业振兴。贯彻执行财政部对相关地区农副产品提高政府采购预留比例政策。
(三)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
1.落实绿色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政策。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的产品,采购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
2.扩大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范围。试点地区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年扩大实施范围,制定完善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机制,按照政策实施目标,将有条件的地区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一并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配合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绿色建材专家、产品等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监管,督促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进一步巩固政策实施成果,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的应用比例。
五、保障措施
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政府采购相关工作,不折不扣落实“整、建、促”三年行动要求。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应按三年行动方案台账,明确各地区和有关部门的任务分工、完成时限。建立工作督导机制,及时跟踪工作任务进展,定期评估实施情况,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自治区各地区、各部门要及时宣传解读政府采购相关举措,针对各项举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强业务培训,保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2024-2026年)工作台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