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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25   点击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8-01 【字号: 打印

内财购〔2025〕919号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采购当事人: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全区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深入开展自查自纠

各采购当事人要严格对照专项治理的各项具体要求,系统梳理和核查2024年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采购需求、采购文件、合同履约及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确保自查自纠工作实现全覆盖、无死角。针对自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须制定清晰、可操作的整改措施,明确责任人和时限,填写自查表格,确保自查自纠取得实效。

二、依法依规开展违规质询

各级财政部门通过大数据筛查、信访举报、案件移送及质疑投诉等渠道,对梳理发现的专项治理违法违规线索,统一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专项治理—违规质询—质询管理”模块下发。各采购当事人须及时登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接收违规质询数据,按要求上传完整佐证资料。对经认定属实的违法违规问题,须限期落实整改措施,并通过原路径反馈整改情况。

三、严格落实疑点反馈报告机制

各级预算单位、代理机构应于2025年9月30日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专项治理—政府采购专项治理—自查结果”模块报送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模板见附件1);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专项治理—违规质询—质询管理”模块反馈质询数据核实情况及佐证资料。对未按规定完成自查自纠、疑点数据核查的单位及代理机构,由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四、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开展认定工作。对破坏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干扰市场公平竞争、阻挠“诚信建设工程”实施、妨碍专项治理工作的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国家公职人员,要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并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政府采购信用档案,推送“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开公示,作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重要依据。


附件:1.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治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提纲模板)

2.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违法违规问题自查统计表(预算部门)

3.2025年政府采购领域专项违法违规问题重点检查统计表(财政部门)

4.政府采购疑点信息反馈操作手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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