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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学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8   点击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学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8-25 【字号: 打印

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为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全区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政府采购相关从业人员的法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实操能力,推动政府采购工作提质增效、规范有序发展,现就进一步常态化、制度化开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学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训人员范围

各政府采购当事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规定,按要求参加培训。各预算单位参训人员除分管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采购业务经办人员、审核人员、政府采购专管员外,还应包括本单位内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如采购需求制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等相关人员,参训人数不得少于相关人员总数的50%。投诉事项较多的预算单位,应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学习。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参训人员为各单位相关负责人、采购业务经办人员及专职从业人员。投诉事项较多的代理机构,应强化相关人员培训力度。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训人员为内蒙古自治区所有在库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二、培训学习内容与学时要求

各培训对象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培训工作的通知》(内财购函〔2021〕354号)要求,每人每个财政年度培训学习不少于40学时,学习时长每满45分钟折算为1个学时。培训课程实行分类管理,具体学时分配为:政策理论类15学时、业务解读类15学时、案例分析类5学时、系统操作类(仅限政府采购云平台软件操作)5学时。各类培训渠道的学习活动均按上述类别归集管理学时。

三、培训组织实施与学时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自2026年10月1日起,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学习管理,及时进行学时归集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组织单位发布的培训通知及课时说明、培训课程内容及授课师资简介、线下培训签到表及培训通知手册、培训学时完成证明以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培训学时计算,原则上以财政年度计算,未及时备案或备案资料不全的,相应学时不予认定。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要加强培训组织实施。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培训实行“分类实施、渠道多元、平台统管、学时互认”,参训人员通过政府釆购云平台-学习管理在线学习培训视频的,其学时按实际学习时长计算,最高不超过10学时;学习完成后,由学习管理平台自动归集。参与政府采购政策理论、业务解读、案例分析、系统操作类等相关知识培训的,其学时按实际学习时长计算,最高不超过30学时,学习完成后由各参训单位自行在学习管理平台手工录入完成备案。

四、有关工作要求

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培训情况纳入日常监管。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学时的,应限制其单位对应的所有政府采购云平台账号操作权限,整改完成后,方可恢复权限。评审专家未按要求完成培训学时的,应暂停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补学完成后,方可申请恢复参加评审活动。

各预算单位、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加培训选用社会力量开展的,所选机构应具备良好资质、丰富的专业培训经验,学员培训反馈总体良好;具备适配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与实务培训的课程研发及制作能力;具备年度课程更新机制,培训内容要与内蒙古自治区各方当事人培训大纲要求相衔接。

各参训人员要严肃培训纪律,坚决杜绝代学替考、证书造假、买卖证书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暂停相关人员对应操作权限,责令限期整改;通过虚假材料获取的学时,一律认定无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6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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