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院资字〔2021〕8号
关于开展固定资产复核盘点工作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准确掌握我校国有资产存量的动态变化,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规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年度报表要求,现开展学校固定资产复核盘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盘点基准日和范围
1.盘点基准日:2021年12月1日。
2.盘点范围:“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已入账的及其他在用(含受赠)的资产。
二、盘点工作要求
1.各单位须高度重视本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将盘点工作责任到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工作程序组织实施资产盘点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资产使用人要互相配合,形成合力,以保证本次盘点工作“全口径、全覆盖”。
2.本次盘点工作基于“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资产明细账为依据。各部门须逐一核对账上资产,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不重、不漏,账物相符;固定资产标签条码是固定资产的唯一标识,各单位需根据盘点情况,查漏补缺,确保一物对一码,物码相符。
3.资产已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的,需同时完成资产系统的调拨工作。资产使用人退休、离职、借调、调离等,需收回资产并重新分配使用。未收回的,由使用人原所在部门负责盘点。
4.各单位发现有物无账(盘盈)的资产(包括接受捐赠但尚未办理资产登记的固定资产),需由部门填写《资产盘盈认定表》,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及说明材料。
5.各单位发现有账无物(盘亏)的资产,需填写《资产盘亏认定表》,认真查找盘亏原因,明确相关责任人,撰写情况说明,提供证明材料(包括当事人或相关人员签字的说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材料等)。
6.各单位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出借情况进行全面统计,包括单位间借用、个人借用情况,严格借用手续,落实责任人;严禁将单位固定资产未经许可私自出借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7.各部门要如实反映本部门资产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不得有意瞒报、弄虚作假,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进行抽检复核。对于资产盘点中发现因个人原因造成学校资产损失,按照《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对于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盘点时间安排
1.线下自查盘点阶段:2021年12月8日-2022年2月28日
2.线上系统录入阶段:2022年3月1日-3月31日
3.学校抽检阶段:2022年4月1日-2022年4月30日,本次盘点工作务必保证于规定日期完成。
四、盘点方法
1.本次固定资产盘点采用线上、线下结合方式进行,线下各部门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资产管理系统”内的资产台账一一核对实物,要求资产卡片与实物的名称、资产编号、品牌、规格型号必须一致,实物保管人、部门负责人、存放地点等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更新。线上操作为进入“资产管理系统”部门账户,点击“盘点管理”→“盘点”→“打开盘点单”→“选择盘点方式”导出到EXCEL,根据部门已入账资产明细账,一一核对实物,保证账实相符,便于携带的资产须由实物保管人签字确认。
2.盘点结果可以直接在系统内点击“录入盘点信息”,或 “从EXCEL导入”,账物相符的资产:录入盘点后的数量、使用部门、存放地点、使用人等信息,务必保证与当前实际使用情况相符。点击“保存”按钮完成盘点工作。
3.盘盈的资产在“盘盈”项下,选择“录入盘点信息”,将盘盈资产录入,并导出盘盈资产明细,填写《资产盘盈认定表》。
4.盘亏的资产在“盘亏”项下导出盘亏的资产明细,填写《资产盘亏认定表》。
5.盘点结束后,各单位在“盘点管理”下载并打印完成《盘点汇总表》(附件1系统导出)、《资产盘亏认定表》(附件2)、《资产盘盈认定表》(附件3)。最终形成本单位《资产盘点报告》(附件4)。上述材料电子版均通过OA发送至孙亚菲,纸质版须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签字盖章,于2022年3月31日前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
6.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复核各部门资产盘点情况,2022年重点复核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纪委办公室、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筑与规划学院、交通与市政工程学院、公共课教学部、马克思主义教学与研究部,其他部门抽检。已完成上述1-4步的部门可随时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汇总各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数据与情况,对盘点结果和问题进行审查,形成2021年度资产盘点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处将在一定范围内对盘点结果进行公布。
五、其他事项
固定资产盘点工作联系人:吴珍、孙亚菲,联系电话:0471-6604021。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