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论证,并进行汇总,形成下一年度采购预算。各归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采购审批责任,实行采购部门责任制,严格论证部门采购预算,杜绝浪费和重复购置。
三、各归口管理部门汇总的下一年度采购预算,经分管校领导审批后,于每年的10月15日前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汇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汇总制定学院年度采购预算。
第十六条 采购申请与审批
一、凡列入年度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单位在每年3月30日前编制物资采购申请,经归口部门、归口部门分管校领导及校长签批;相关部门审核价格(其中:货物、服务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询价、工程类由监察审计处编制招标控制价);计划财务处审核登记,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对于各部门、各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不按时上报的采购项目,将不予办理相关审批事宜。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向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办理政府采购项目报批手续,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准的采购组织形式及采购方式实施具体的采购活动。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的组织实施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批复的“项目批准书”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其中:
1、政府集中采购,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或单位配合完成采购工作。
2、学校集中采购,由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或委托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部门、采购部门或单位配合完成采购工作。
3、分散采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成立采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采购小组”)进行采购活动,采购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部门或单位工作人员和技术专家等组成。计划财务处进行日常监督。
三、评审专家的抽取
1、集中采购活动,所需评审专家按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2、分散采购活动,其评审专家由学校采购申请部门或单位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从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采购专家库中选定。如遇有特殊产品,学校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由学校采购小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所有采购合同须由采购部门、单位填列合同会签表并办理签批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代表校长履行书面合同签订事宜。
第十九条 验收
货物类须由使用部门、单位进行初验并填写初验表格,初验合格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申报正式验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牵头组织采购部门或单位、归口管理部门、技术专家、供应商等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服务类如维修、物业、绿化等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提供服务方、国有资产管理处组成验收小组依据合同要求进行项目验收,监察审计处负责竣工决算审计;工程类由基建办公室牵头,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合同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后,监察审计处负责竣工决算审计。分管校领导现场指导所分管部门、单位的采购验收工作。
第二十条 验收小组人员分工
1、国有资产管理处人员负责进行外观检查和数量验收。根据合同内容对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品牌、数量等进行认真核对,并做好记录。
2、技术专家、使用部门或单位与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验收,对相关技术指标、使用功能及服务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记录。
3、验收负责人组织全体验收入员进行验收总结工作,根据验收结果,填写验收报告单。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
经验收,全部符合合同中列明服务要求、质量标准的,为验收合格。不合格项目,由验收小组向使用部门或单位和供货商、提供服务方发出验收结果通知单,要求按验收报告处理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解决。
第二十二条 付款、采购文件的存档
计划财务处依据验收报告,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按照采购合同付款进度及要求办理付款手续。
国有资产管理处要根据业务轨迹形成完整档案文件及时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存完整备份档案资料不超过一年;工程类招投标备份资料由基建办公室保存,维修类招投标备份资料由后勤管理处保存。
采购文件包括:采购计划申请、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批准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备案函、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入库单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采购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维护学校权益,防范腐败。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部门、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采购与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并追究相应责任: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提出、制定、审核、审批政府采购计划和预算时,与供应商恶意串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在制定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或项目方案时,不准确、详实、完整,含糊不清,造成无法确定评标标准的;
四、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五、对评标过程和结果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
六、履行合同时不认真与采购合同核对,或擅自变更采购合同条款的;
七、未按本办法执行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使用非财政性资金或经财政批复的由学校自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如教材、教具、军训服装、学生公寓床上用品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招投标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或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如遇上级有关政策变动,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
采购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清单
一、设备物资类
采购资产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材质、技术参数、功能要求、价格及其它要求等。
二、新建工程施工、监理类
1.发改委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或投资计划(概算)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2.建设工程项目报建表(内蒙古招标办网站下载后填写并盖章);
3.建设项目招标申请表(内蒙古招标办网站下载填写并盖章);
4.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图纸;
6.工程量清单、监理报价;
7.其他资料。
三、维修改造工程类
1.关于维修改造项目实施的会议纪要,需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提供相关批复文件;
2.项目名称、维修内容、技术要求、实施地点、工期要求、投资预算等;
3.需采购配件和材料的需提供相应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配置、材质、技术参数、功能要求、价格及其它要求等;
4.工程量清单;
5.图纸或维修方案;
6.其他资料。
四、勘察、设计类
1.发改部门批复的项目立项文件或投资计划(概算)批准文件;
2.招标控制价;
3.其他资料。
五、服务类
1.服务类别
2.服务范围
3.服务标准
4.服务价格
5.其他资料